本公司一年一次評估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並提案董事會決議,符合本公司獨立性及適任性標準, 足以擔任本公司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標準如下:
為求有效評估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建立本公司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本辦法,以資遵循。本辦法之評估單位為本公司董事會。 董事會應依據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結果,決定是否繼續選擇該簽證會計師;或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於委任期間屆止後,是否繼續選擇該簽證會計師事務所。